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
《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榆林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榆林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榆林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附件1:
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
按照国家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为进一步推进中国足球彩票:国际化教育的发展,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含联合培养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陕西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足球彩票:与英国胡弗汉顿大学共同举办的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本科教育项目运行四年多来的实际,特对《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6〕10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目标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中国足球彩票:教育改革,努力培养适应榆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教育部批准,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目的,学校与国外或港澳台教育机构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学校鼓励并支持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四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着眼中国足球彩票:学科与硕士点、一流专业建设需要,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先进且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和教材,满足榆林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第五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足球彩票: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质量,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六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凡有意举办合作项目的学院,须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并附国(境)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如合作项目协议草案、项目实施方案、外方机构简介及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等)。国际处负责协助学院与国外教育机构沟通洽谈并建立合作关系,达成初步意向后报分管中国足球彩票:批准。
第八条分管中国足球彩票:批准后由国际处牵头,与教务处、学院、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集体研究,确定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等具体合作内容及条件保障工作。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分管中国足球彩票:同意后,报请学校会议研究(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决定是否立项。立项后,应由中国足球彩票:、国际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等组成项目工作小组,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两校友好合作备忘录和执行协议。备忘录及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收缴及使用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合作项目的有关协议或合同等文本须交学校法律顾问审阅,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合作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等文本须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领导签署。未经法人代表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学校签署任何形式的合作文本。
第十二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际处会同学院组织申报材料,国际处负责向陕西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逐级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获教育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际处协助学院、研究生处以及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四条在取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证书并得到相关教育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前,任何部门不得以合作办学的名义招生。
第三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五条依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足球彩票:的实际情况,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实施三级管理,即有中外双方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为第一级管理机构,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为第二级管理机构,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为第三级管理机构。
1.中外双方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
(1)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般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四名来自榆林学院,三名来自国(境)外教育机构。主任由榆林学院院长担任,合作双方各提名一位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其他为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
(2)工作职责
a.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年会,协商确定会议地点。
b.研究解决合作办学有关事项。
c.会前双方委托外事部门通过电话会议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就有关事项进行有效沟通。
d.双方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构成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外事工作、教学工作的副校长
成 员:国际处、学院、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学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
(2)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a.负责领导和监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b.协调解决中外合作办学中遇到的问题。
c.定期向学校报告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情况。
d.审议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材料。
e.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延期或终止向学校提出建议。
(3)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处。办公室主任由国际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国际处、学院、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学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人员组成。工作职责是制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规划,研讨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协调解决中外合作办学有关事项,起草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报告材料等。
3.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
(1)项目管理办公室构成
主任:学院院长
成员:党总支负责人、教学副院长、科研副院长、项目办秘书、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
(2)工作职责
a.全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
b.统筹安排项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管理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c.编制项目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d.开展项目教师的引进、选拔和考核工作。
e.协助开展项目教师的聘任、奖惩和外出进修的认定。
f.做好项目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g.做好项目办学年度评估或和评估工作。
h.做好项目办学数据采集和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依托专业由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1.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设秘书1-2名,并认真履行其职责。
2.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分别接受教务处、学生处的统一管理。
3.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执行好报批后的人才培养方案。
4.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做好中方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教材征订、教学实施等工作,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5.做好项目学生招生宣传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做好外籍教师的教学安排与管理工作。
7.组织选派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出国交流。
8.做好项目学生党建和学生社团工作。
9.组织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录、备案、教学评估等其他教学工作。
10.组织学生进行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活动。
11.向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提交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办学报告(依教育部要求)。
12.开展好项目合格评估自评工作。
13.按时提交项目延期办学报告和项目延期可行性论证报告。
14.做好合作项目学生在教育部相关系统的信息上报和注册、国外学籍的注册与管理以及中外学籍的衔接等工作。
15.做好办学项目教学和学生管理过程档案建设工作和档案材料移交工作。
第十七条国际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核、报批、监管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展规划,确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内容、方式和规模。
2.牵头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洽谈、论证、审核、报批、备案等工作。
3.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运行实施进行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重点做好与国外合作机构和校外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衔接、沟通和交流工作。
4.组织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每年3月1日前接收校内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并报上级审批机关;跟踪了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外的教学活动,并协调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估。
5.配合人事处及办学单位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手续办理与生活管理。
6.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师出国培训交流并协助办理出国手续。
7.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交流等其他与该项目有关的涉外事宣。
8.负责审定学院年度办学报告和教学质量监测数据(重点是业务性审核)。
学院和学科点分别协助国际处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八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业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科和研究生层次项目招生计划的制定、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学生学籍管理及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审核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
2.确定项目招生计划并指导办学单位开展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3.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并实施有效监控。
4.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交流的课程和学分认定工作。
5.定期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6.审定项目申报或延期可行性论证材料和办学报告或评估报告。
7.负责审定学院年度办学报告和教学质量监测数据(重点是政策性审核)。
8.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院和学科点分别协助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做好上述工作。具体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分别制定。
第十九条科研处是项目办学开展科研合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指导项目办学开展科研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申报、科研团队建设以及产教合作等工作,不断促进项目办学科研水平。
第二十条人事处是项目办学人才队伍建设保障部门。职责主要有:
1.负责项目国内外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2.负责项目师资培养培训工作。
3.做好项目师资的评聘与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处是项目学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开展好项目学生党建工作工作,做好项目学生资助与奖励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院可外请教师举办雅思培训班和英语提高班,以提高学生的雅思成绩和英语水平。外请教师由学院、国际处和人事处共同确定,其酬薪标准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或由人事处负责按不低于学校外聘教师的课时标准确定。
第二十三条学院为了激励合作项目学生积极参加英语学习和雅思培训,顺利达到外方合作学校规定的英语入学条件,学院将根据资金情况,给予雅思总成绩达到6.0分、各单项成绩不低于5.5分的学生每生1,000至3,000元的现金奖励。
第四章 资产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项目办学条件保障部门。负责项目教学所需场地配备和设施设备配置及维修,负责项目学生公寓物品配备等条件保障工作落实。特别强调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经费购置的资产,要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分科目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校按照合作办学专业分科目预算和核算,并按会计年度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财务监督及管理部门。负责收费标准制定并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审批或备案;负责编制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负责兑付外方费用的审核审批和付款工作;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单列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二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使用外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兑换手续。
第二十八条为推动和鼓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效持续发展,每年划拨给项目所在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建设基金,用于项目管理、专业建设、师资国内外培训、学生管理、学生语言培训和课外教学活动、教学环境和设备的改善及图书资料购置、项目拓展、国内外差旅、外方来访的接待、课时补贴、项目的评估考核等。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第三十条审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开展财务审计的部门。依法对财务处出具的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建议由第三方机构出具,重点关注收费管理、资金使用、会计记录等实际财务状况。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签署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须学校法定代表人行使签字权。
第三十二条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国(境)内外中介机构对外签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并进行招生活动。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收学生将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经国务院学位主管部门及陕西省教育厅批准,颁发中国足球彩票: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或外方学历、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招生简章须经学校审核,由国际处报备,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不负责任的许诺,更不得做带有欺骗性或诱惑性的失实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方面,参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教育厅中外合作办学有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若成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原《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6〕10号)废止。
附件2:
榆林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足球彩票: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院校联合培养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中国足球彩票加强高校学生赴境外实习及志愿服务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国足球彩票: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派往与中国足球彩票:有合作关系的国(境)外院校(或研究机构)参加学习交流的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三条中国足球彩票:组织开展的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主要包括:学位项目、交换生项目、短期交流项目和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
1.学位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为期一年(及以上)学习,并获取本校和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位(学历)的项目。一般安排第三或第四学年。
2.交换生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一个学期或两个学期以内的课程(根据培养方案选择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程,修读相应学分)学习,回校后可申请学分转换。一般安排在第四至第七学期。
3.短期交流项目:学生赴国(境)外进行一个学期以下课程学习、实习(带薪实习、课题实习等)、夏(冬)令营、竞赛、国(境)外学术会议、游学、语言提升类项目等。一般在寒暑假中进行。
4.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学生赴国外孔子课堂(孔子学院)从事汉语教学工作的项目,从教期限一般为一年。一般是在应届毕业生中选择,毕业后派出。若学生是在毕业前派出,依据国家或学校有关政策办理好休学或延期毕业手续。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国际交流和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领导工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评估。
第五条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财务处、各学院等共同负责交流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全校国(境)外项目的拓展与管理;组织开展各类项目的宣传、招生;负责指导和协助项目学生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对学生进行出国(境)的行前教育及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联络和监管,开展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统计等。
2.教务处、研究生处分别负责本科、硕士学生派出前资格审查、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学分转换的认定和学籍管理。
3.学生处负责学生派出前资格审查(政审)工作,校级层面学生出国(境)的经费资助管理。。
4.财务处负责学生赴外学习期间的学费及资助经费划拨及财务管理。
5.各学院负责对学生申请出国(境)事宜进行初审,制定相关专业课程对接标准,审核所对接的课程,审核学生的学业成绩、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精神状态等方面,并将审核结果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负责办理获批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报到等相关手续,审核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学分转换,负责本学院派出学生的在外联络,学习管理及安全提醒。(各学院负责落实项目的宣传,学生选拔推荐、对接课程审核等工作,并及时上报选拔结果和推荐材料。)
6.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财务处和各学院负责对相关交流项目的信息和数据做好梳理和统计,并及时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港澳台办公室。最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港澳台办公室报学校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选派办法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条件
1.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道德优良,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现象;
2.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外语水平较高,符合具体项目入学要求;
3.身心健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自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4.具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5.视不同项目类别,符合具体项目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选派程序
1.信息发布。每年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全校公布各类项目的交流计划及选派名额;各学院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2.选拔推荐。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个人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择优选派的方式进行。根据交流项目的性质和目的,审查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榆林学院出国(境)交流学习个人申请书》(附件1),由学院推荐合适人选并填写《榆林学院出国(境)交流学习报名汇总表》(附件2)上报国际处。推荐工作完成后,学生需填写《榆林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参加交流项目审批表》(附件3),各单位完成审批后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3.人员确定。各学院推荐的人选,经学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拟派出人员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即向国(境)外合作院校或相关教育机构推荐候选人,征得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正式派遣。派出前依据有关规定学生自行购买国(境)保险。
第五章 在外管理
第八条派出前,学生及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与学校签订《榆林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书》(附件4)、《榆林学院学生出国(境)家长知情同意书》(附件5),明确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派出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本人在国(境)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所在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十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相关学院需指派教师(本科生为班主任或辅导员,研究生为导师)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指导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及时协助他们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努力学习,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就读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结束在国(境)外的学习后应如期返校,及时向所在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同时与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等部门联系完成恢复学籍、学分认定等工作;所在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等,安排学生向本学院师生汇报在外学习的见闻体会,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在外期间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应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签注)后,及时办理中国足球彩票:学籍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第三方学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或申请延长留学期限,须及时填写《榆林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延期返校申请表》(附件6),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委托专人到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相关手续者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在结束合作院校的学习后,务必于15天内返校,修读后续课程,并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业,违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参加学位项目、交换生项目的学生,出国(境)前应充分了解合作院校的专业及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确定在合作院校所修专业应与其在中国足球彩票:所修专业相符或相近,如因专业设置差异等原因无法对应,原则上取消外出交流学习计划。
第十七条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交流时的选课程序及返校后对所修课程、所获学分的认定和转换程序参照《榆林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课程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院发〔2012〕17号)执行。
第十八条参加学位项目的学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合作院校完成学习任务,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办理返校继续学习手续。返校后完成中国足球彩票: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可获中国足球彩票: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毕业与学位授予按照中国足球彩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不能正常参加中国足球彩票:组织的考试,需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返校后,参加全校统一组织的补考,不再组织单独考试。
第二十条参加学位项目、交换生项目均需要做好本校相关专业与国(境)外教育机构相应学期或学年课程、学分对接转换工作,并填写《榆林学院学生国(境)外学习课程认定与成绩(学分)转换登记表》(附件7),经各二级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交流学习。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激励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享受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对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的全日制在校优秀学生给予一定的资助,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划定资助人数和额度,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凡参加学位项目的学生,学校将收取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缴纳中国足球彩票:每学年的学费,国(境)外高校学习的学费、食宿费等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三条参加交换生项目的学生,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学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由学生自理,并按时向缴纳学校的学费。
第二十四条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食宿费、交通费、签证费等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五条参加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的学生,如属国家公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全额减免在国外执教期间应缴纳中国足球彩票:的学费,应届毕业生将保留学籍档案;如属交流机构派遣,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全额减免在国外执教期间应缴纳中国足球彩票:的学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过程中,申办护照、签证、购买机票、签证服务等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
榆林学院出国(境)交流学习个人申请书
(所在院系名称):
本人,系专业级班学生,根据学校通知,自愿申请参加项目。恳请院系审核批准。
特此申请。
本人签名:
时 间:
附2:
榆林学院出国(境)交流学习报名汇总表
院系名称(盖章): 汇总人: 汇总日期:
序号 | 姓名 | 学号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出生年 月日 | 专业 | 年级/ 班级 | 报名项目 | 籍贯 | 户口 所在地 | 本人联系电话 | 家里联系 电话 | 家庭现住址及邮编 | 学习交流时间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附3:
榆林学院学生参加国(境)交流项目审批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
性别 | 民 族 | 政治面貌 | ||||
学号 | 院系/专业/年级/班级 | |||||
电话 | ||||||
家庭住址 | 家长 联系方式 | |||||
项目类型 | □交换留学 □实习(含带薪) □交流项目 | |||||
项目名称 | ||||||
英语水平 | ||||||
在校期间所获何种奖励 | ||||||
参加社团或社会活动情况 | ||||||
个人 简介 | ||||||
所在院 系意见 | ||||||
教务处 意见 | ||||||
学生处 意见 | ||||||
财务处 意见 | ||||||
国际处 意见 | ||||||
是否能自行支付交流项目的相关 费用 | ?是?否 | |||||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
附4:
榆林学院学生参加国(境)外交流
学习项目协议书
甲方:榆林学院(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所在班级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家庭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顺利进行和交流学习任务的圆满完成,增强学生的国(境)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接受乙方申请,同意派遣乙方赴大学交流学习,学习期限为。如乙方申请延长境外学习时间并经甲方和国(境)外合作高校同意后,本协议学习期限自动延长。
第二条甲方责任
1.对乙方国(境)外学习资格最终审定,为乙方国(境)外学习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国(境)外学校和相关专业的联系、协调和沟通服务。
2.协助乙方办理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相关手续。
3.乙方离境前,组织乙方进行行前教育,包括安全教育。
4.乙方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通过电话、电子邮件、QQ或派遣老师赴国(境)外合作高校看望乙方等方式了解乙方国(境)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并与国(境)外合作高校保持顺畅的联系与沟通,协调解决乙方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出现的问题,要求国(境)外合作高校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确保对乙方的管理。
5.乙方完成国(境)外学习任务返校后,依照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课程对接、学分转换等相关手续。
第三条乙方责任
1.接受国(境)外合作高校的管理和考核,刻苦学习,全面完成学习任务。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国(境)外学习期限和学习计划。如因特殊原因需终止交流学习或延长交流学习时间,须向甲方和国(境)外合作高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并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境返校或延长国(境)外学习时间。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非法组织活动,不违反国家制定的相关外事条例和保密条例。
4.严格遵守甲方和国(境)外合作高校有关学习、生活和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出现问题及时寻求国(境)外合作高校的帮助并在必要的情况下通知甲方,由甲方协调解决。
5.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外出游玩,严禁参与一切危险、违法活动,严禁进入具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以确保自身人身安全;严禁为贪图便宜与流动商贩做生意,警惕与陌生人交往,以防上当受骗,确保自身财产安全。
6.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购买意外伤害险等相关险种。
7.按时向甲方缴纳学费。
8.在外方学校学习期满,若未获外方学校的学历(学位),不向甲方提出学历学位申请。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由于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安全事故,甲方将尽力协助乙方寻求救济,但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如果乙方因违反本协议以及甲方和国(境)外合作高校的相关安全制度,因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确需中途离境返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双方学校同意批准,并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境。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其它约定
1.以上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捺印)后生效。
榆林学院(盖章) 学生(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5:
榆林学院大学生出国(境)
家长知情同意书
本人知情并同意(子女姓名)于年月
日至年月日赴(国家/地区)参加。
我们理解并同意学校出国境相关规定,并保证如下:
1.保证本同意书签字的真实性。
2.保证担负学生在外期间的费用,并按时向榆林学院缴纳学费。
3.督促学生按时返回,不延期,不改变行程。
4.保证学生出发前,购买境外人身或财产保险;在外期间购买外方单位要求的保险内容。如发生疾病、意外伤害或其它意外情况,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医疗保险制度处理;学校除协助被保险人依法索赔外,不负担赔偿义务和其他连带责任。
5.保证学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单位的规定,尊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6.保证相关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我们如实填写并正确理解了以上内容。
家长签名:身份证号:
亲属关系类别: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注:为保证签字的真实性,请您提交签字原件。
附6:
榆林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延期返校申请表
姓 名 | 所在院系 | ||
所在班级 | 国内辅导员 | ||
专 业 | 学 号 | ||
选派类型 (请划“√”) | ( )学位项目 ( )交换生项目 ( )短期交流项目 ( )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 | 国(境)外院校或 组织名称 | |
出国时间 | 年 月 日 | 原定回国时间 | 年 月 日 |
延期时间 | 延期后回国时间 | 年 月 日 | |
申请理由 (须具体, 可附页):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院系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 |||
财务处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 |||
国际处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经申请人、学院主管院长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签字后连同国外导师延期同意函签字扫描件等延期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交至国际处备案。
附7:
榆林学院学生国(境)外学习课程认定与
成绩(学分)转换登记表
参加项目名称 | ||||||||||||||
姓名 | 性别 | 学院专业 | 电话 | |||||||||||
学号 | 交流学校 | 留学 时间 | 20 年 月至20 年 月 | |||||||||||
大学学年课程 (学生填写) | 榆林学院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 (学院填写) | |||||||||||||
序号 | 课程名称 | 成绩 | 学分 | 序号 | 转换的课程名称 | 课程代码 | 学分 | |||||||
1 | 1 | 3 | ||||||||||||
2 | 2 | 3 | ||||||||||||
3 | 3 | 3 | ||||||||||||
4 | 4 | 3 | ||||||||||||
5 | 5 | 3 | ||||||||||||
6 | 6 | 3 | ||||||||||||
7 | 7 | 3 | ||||||||||||
8 | 8 | 3 | ||||||||||||
9 | 9 | 3 | ||||||||||||
注:学生须在以上门课程中修满门并成绩合格,方能满足榆林学院本科专业学分转换要求。 | ||||||||||||||
导师制完成中国足球彩票:课程(学院填写) | 导师制完成方大学课程(学生填写) | |||||||||||||
课程名称 | 成绩 | 学分 | 课程名称 | 成绩 | 学分 | |||||||||
1 | ||||||||||||||
2 | ||||||||||||||
学院意见: 院长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 处长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意见: 处长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此表一式三份,连同美方学校成绩单复印件,由学生所在学院留一份,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备案。
2.课程名称填表栏目不够请按实际情况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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