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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

《榆林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条例》

日期:2020年10月31日 21:51 作者: 来源: 编辑:信息公开15 阅读次数: 次 背景颜色: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组织进行。

第三条   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专业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毕业当年评定只发荣誉奖。

第四条 专业奖学金按综合考评结果评定。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评定比例和荣誉称号。

标准(元/学年)

评定比例

荣誉称号

一等专业奖学金

800

720

全班人数5%

三好学生

荣誉奖

80

二等专业奖学金

500

440

全班人数10%

优秀学生

荣誉奖

60

  三等专业奖学金

300

290

全班人数15%

院(系)级三好学生

荣誉奖

10

300

240

1/+
12)人/院

优秀学生干部

荣誉奖

60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专业奖学金:

(一)留级、试读;

(二)学年内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一)受校院系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学生干部(含通报批评)不能参评。

(二)综合考评和文化课成绩在本班后  1/3者,不能参评。

(三)有吸烟、酗酒、打麻将、通宵上网及其他有伤社会风气等不良行为者,不能参评。

(四)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认真负责,在同学中有不良影响者,不能参评。

(五)不积极主动完成工作,贻误工作者不能参评。

第八条 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与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同步进行。各院系评定的学生专业奖学金结果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学生处将结果报财务处,财务处将奖学金发至学生卡内。

第九条  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及日常管理工作由院系负责实施。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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